类别:历史上的今天 / 日期:2023-05-09 / 浏览:383 / 评论:0

2003年5月9日,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,以受贿罪判处李嘉廷死刑、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1994年至2000年7月,被告人李嘉廷在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、省委副书记、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、省长期间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单独或伙同其子李勃(另案处理)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810万余元。
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李嘉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,单独或伙同其子非法收受他人钱款,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,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犯罪情节特别严重,论罪应当判处死刑。鉴于其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,并提供线索,对相关案件的侦破起了重要作用,认罪悔罪,赃款已全部追缴,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。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。

版权声明 : 本文内容均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,仅供学习交流,归原作者所有。

评论区

发表评论 / 取消回复

必填

选填

选填

◎欢迎讨论,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及观点。